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