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