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