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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