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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