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法院的执行情况。←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