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八条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