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