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