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