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