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