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