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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