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