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