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