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外的其他司法建议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办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