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