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