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