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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