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