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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