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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