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