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