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上一条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