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