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