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