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