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