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