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