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