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拍卖船舶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拍卖船舶日期届满七日前提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