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拍卖的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船舶登记机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