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