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