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