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