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