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