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