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