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1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