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