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