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暂时停止公开。←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