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